【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企业,“紧箍咒”来了
“我公司的网站被篡改了”“我公司的系统被攻击了”“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我公司的网站被篡改了”
“我公司的系统被攻击了”
“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
大家一定会说这些
警察叔叔
要把篡改、攻击、泄露信息的
坏人抓起来
NO!NO!NO!
2021年4月15日
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危系于每一位公民
国家安全不是遥远的谍战片
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
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企业是自己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网络运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一属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渗透而被强化,其安全状态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旦遭到侵害就是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运行安全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协助义务等。
2021年以来,为确保全市的网络安全,东阳市网信办、东阳市公安局等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坚持“分业监管、联合执法”原则,加大网上巡查力度,积极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紧盯导致网络秩序乱象的根源性、基础性问题,加大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压紧压实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截止目前,东阳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已联合查处多起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义务案。
下面是今年以来网络安全行政执法的2起典型案例:
1
东阳市某人才网站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近日,网信部门通报东阳某人才网站存在暗链等高危漏洞。经查,该公司未按照《网络安全法》要求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没有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已知漏洞未及时修补,存在可能导致网站信息泄露的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2
东阳市某红木家具企业网站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近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我市某红木家具企业网站被篡改成非法网站。经查,该公司未按照《网络安全法》要求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没有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网站无防护措施,日常无人管理,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关闭网站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2起典型案例中都是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而被行政处罚。
我国网络政策主张
谁接入,谁负责
谁运营,谁负责
提升网络运营者的安全意识
明确网络运营者的义务责任
是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有小伙伴就不明白了问
如果黑客攻击我们的网络
那是贼偷了我
我也是受害者
为什么还要受处罚呢?
法律小讲堂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全提醒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站无论规模大小,网站负责人和运营商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开展网络安全工作,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在网站日常运营的过程中,主动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和篡改。任何人在网络空间内发布、传播不良信息,公安机关都将坚决查处,决不姑息手软。此外,企业、个人网站关闭或者停止使用,要及时办理注销ICP备案信息和域名信息手续,若被不法分子抢注并开设诈骗、赌博、色情等非法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还要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我公司的系统被攻击了”
“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
大家一定会说这些
警察叔叔
要把篡改、攻击、泄露信息的
坏人抓起来
NO!NO!NO!
2021年4月15日
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危系于每一位公民
国家安全不是遥远的谍战片
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
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企业是自己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网络运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一属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渗透而被强化,其安全状态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旦遭到侵害就是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运行安全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协助义务等。
2021年以来,为确保全市的网络安全,东阳市网信办、东阳市公安局等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坚持“分业监管、联合执法”原则,加大网上巡查力度,积极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紧盯导致网络秩序乱象的根源性、基础性问题,加大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压紧压实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截止目前,东阳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已联合查处多起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义务案。
下面是今年以来网络安全行政执法的2起典型案例:
1
东阳市某人才网站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近日,网信部门通报东阳某人才网站存在暗链等高危漏洞。经查,该公司未按照《网络安全法》要求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没有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已知漏洞未及时修补,存在可能导致网站信息泄露的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2
东阳市某红木家具企业网站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近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我市某红木家具企业网站被篡改成非法网站。经查,该公司未按照《网络安全法》要求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没有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网站无防护措施,日常无人管理,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关闭网站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2起典型案例中都是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而被行政处罚。
我国网络政策主张
谁接入,谁负责
谁运营,谁负责
提升网络运营者的安全意识
明确网络运营者的义务责任
是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有小伙伴就不明白了问
如果黑客攻击我们的网络
那是贼偷了我
我也是受害者
为什么还要受处罚呢?
法律小讲堂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全提醒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站无论规模大小,网站负责人和运营商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开展网络安全工作,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在网站日常运营的过程中,主动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和篡改。任何人在网络空间内发布、传播不良信息,公安机关都将坚决查处,决不姑息手软。此外,企业、个人网站关闭或者停止使用,要及时办理注销ICP备案信息和域名信息手续,若被不法分子抢注并开设诈骗、赌博、色情等非法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还要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评论1次
现在信息泄露还是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