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T00ls法律讲堂第四十一期】

2020-12-23 09:32:42 11 2463

侵入国家事务类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要有“登陆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
被告人姚环宇于2016年8月先后从杜某(另案处理)处以300元和100元的价格购买“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的两个登陆账号(分别是zd11、dy)、密码及手机号,
后姚环宇用杜某提供的下载链在自己的黑色小米手机上成功下载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软件,并用购买的账号和密码多次成功登陆该平台后查询车辆相关信息。
截止2017年1月22日案发,从姚环宇手机上提取的其以账号登陆该软件达136次。
经鉴定,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系国家事务类网站。



规则提要:
侵入国家事务类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要有“登陆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对是否属于国家事务类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由省级相关部门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法律观点:
被告人姚环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类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关于作者

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评论11次

要评论?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