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T00ls法律讲堂第四十三期】

2020-12-25 08:53:56 2 2921

未经用户同意将插件预置到用户手机中,非法获取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用户推送软件、广告等商业性电子信息,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参考案例:

2010年7月,被告人杨小慧、陈×、罗×、张×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深圳市安丰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杨小慧、罗×等人又成立深圳市万丰博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5月,杨小慧在北京市成立北京麦德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手机软硬件开发等。

自2011年底起,被告人杨小慧、陈×、罗×、张×经商议后,授意被告人马×、林×、吴×、黄×研发“静默插件”,将该插件通过刷机的方式植入大量移动终端;杨小慧、张×等人安排被告人祝×、杜×通过后台服务端操控的方式向植入“静默插件”的移动终端推送软件、广告等商业性电子信息。



经鉴定:涉案的“静默插件”具有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用户手机位置、用户手机网络状态、更改用户网络状态、删除用户手机内安装的应用程序、安装其他应用程序、通过手机网络访问互联网、强制关闭用户手机内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获取当前用户手机内运行的应用列表、唤醒用户手机、读写用户存储卡等信息的功能;以及在用户不知情时,上传手机收发短信、通话信息、通信录、GPS定位信息的功能。图片图片图片

经对涉案公司网站数据库进行勘查:被告人杨小慧等所经营的公司服务器内含有大量用户移动终端内的信息:

其中被获取imsi(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的移动终端有206806部,被获取手机型号的移动终端有265970部,被获取手机号码的移动终端有44564部,被获取地址信息的移动终端有132168部,被获取软件安装列表的移动终端有196733部,被获取imei(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的移动终端有265991部,被获取通讯录的移动终端有102368部,被获取的通讯录共19426523条。



规则提要:

未经用户同意将插件预置到用户手机中,非法获取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用户推送软件、广告等商业性电子信息,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重点是使用了未经允许安装插件的手段

法律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9月1日施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获取网络金融服务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杨小慧获刑三年半,罚金五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五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万元。

关于作者

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评论2次

要评论?请先  登录  或  注册